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民初146号
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余月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二期1幢1单元1505。
法定代表人程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基于无线传输的大型地网金属构架分流向量的测量系统(专利号ZL2013101××××.6)、大型接地网接地阻抗的测量方法(专利号ZL20131010××××.9)、一种基于无线传输的大型地网分流向量测量方法(ZL201310100461.1)三项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现原先发现被告用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试系统采购”竞标活动的“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试系统”产品中“无线分流向量测量技术”与原告持有的专利技术特征一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诉被告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不在本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区域,且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诉的侵权行为地在本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