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10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清远街(停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1142。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程明,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程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程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8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赵自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