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796号
原告:**宏,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身份证码:53012519781219003X。
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
住所:宜良县匡远镇清远街(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1142。
被告:**,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海,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宏与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宏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宏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00元,减半收取计9375.00元,由原告**宏负担。
审判员 黄晓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