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

某某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120号
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县凤山镇滇红路顺宁佳苑。
诉讼代表人:**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萌、范荣军。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彭加春,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清远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公司董事长。
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彭加春、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结果,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