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

某某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119号
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县凤山镇滇红路顺宁佳苑。
法定代表人:吴贵如。
诉讼代表人:杨昊玥,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彭加春,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清远街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
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彭加春、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淑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