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

某某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118号
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滇红路顺宁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054680937R。
法定代表人:吴贵如。
诉讼代表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萌、范荣军。
被告:***,男,1976年8月26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彭加春,男,1974年11月25日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清真街(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
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彭加春、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