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524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娘娘庙胡同84号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武同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建水大道雅居快捷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本院在执行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民初1478号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开户情况、存款余额、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云G×××××奥迪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1.宗地号:E-(1)-87;土地面积:35334平方米;土地面积:住宅;土地证书颁发号:建国用(2013)第593号,土地坐落:建水县临安镇西门古镇。2.宗地号:E-(1)-86;土地面积:36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土地证书颁发号:建国用(2013)第594号;土地坐落:建水县临安镇西门古镇。3.宗地号:E-(1)-89-1;土地面积:26666.5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土地证书颁发号:建国用(2014)第599号,土地坐落:建水县西门古镇。4.宗地号:E-(1)-89-2;土地面积:26666.5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土地证书颁发号:建国用(2014)第600号;土地坐落:建水县临安镇西门古镇。上述土地均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土地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之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及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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