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1825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科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宇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兴安盟鼎力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兴安盟鼎力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董旭才
审判员曾令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