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506号
原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4幢1-200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8650521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会昌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00252769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立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