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4113号
原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9885418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8650521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9元,由原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