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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2行初183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塘古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宽,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特别授权),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联正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横河村(鞋业园区C区17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余志国。
第三人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4幢1-200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林建国
人民陪审员  尤国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侯璐琼
书记员曾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