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领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领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0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领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大院**之****/div>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桢,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领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劳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禄、被上诉人领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动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驳回领域公司诉讼请求;2.原审、二审受理费由领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领域公司违约事实认定错误。依劳动中心与领域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领域公司提供涉案产品时须提供产品的原厂供货证明和原厂保修五年承诺文件,否则不验收不支付货款。原审法院认定领域公司原厂供货证明函、保修服务承诺函不符合要求,也认定纠纷产生和领域公司未收回款项的后果并非劳动中心造成,实际上己承认领域公司违约。从往来函件来看,劳动中心一直在催促领域公司完善文件以便项目早日验收,但原审法院却称劳动中心不验收,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应否支付第三期货款的问题。一方面原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因领域公司提交思科交换机文件不符合要求,没有按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项目不能验收,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劳动中心按合同约定不支付第三期货款就是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原审法院以货物已使用(信息化项目先使用后验收是行业习惯),劳动中心不验收或要求换货不合理为由,判决劳动中心支付货款,判决结果与其引用的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认可的《采购合同》互相矛盾。2.关于补偿领域公司损失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劳动中心没有违约支付滞纳金缺乏依据,却又要求劳动中心支付利息补偿领域公司损失,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另,按《采购合同》9.2条约定:“需方(劳动中心)逾期支付设备款,每逾期一天,向供方(领域公司)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原审法院判决补偿的利息可能会超过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总额。3.换货对各方而言是成本最小效果最佳的补救措施。2012年7月18日领域公司交付思科交换机,同年10月25日监理方、劳动中心、领域公司召开项目启动会,要求解决原厂供货证明函、保修服务函件的问题,其后劳动中心、监理方也要求领域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换货,但领域公司迟迟不换货。劳动中心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设备,重走招投标程序,相较换货损失更大。何况合同法也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领域公司作为违约一方,应主动取回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或提供符合要求的供货函、维修承诺函。
领域公司辩称,劳动中心拖欠设备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查明2012年1月到9月领域公司依照合同向劳动中心交付设备,除了思科交换机之外其他均已投入使用,思科交换机留待第四期款解决才支付。双方争议的思科交换机是原厂供货,领域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劳动中心单方面不予认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查明涉及合同价款96%的设备都已由劳动中心投入使用多年,原审基于基本事实及公平原则判令劳动中心承担付款责任,已充分考虑甚至保护了劳动中心利益。
领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领域公司向劳动中心交付的全部设备符合验收合格标准;2.劳动中心向领域公司支付设备款人民3082996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劳动中心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29日,劳动中心和招投标中心联合发布《广州市政府采购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2011年街镇村居劳动保障前台设备改造更新及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招投标中心受劳动中心的委托,拟对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2011年街镇村居劳动保障前台设备改造更新及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有两个子项目,一是改造更新设备采购项目,为广州市街(镇)、社区(村居)一级就业服务机构前台配置电脑与打印机等设备,包括1204台台式电脑一体机、240台针式打印机、110台激光A4打印机、108台读磁卡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中心网络建设,更换中心原有的交换机,采购新的千兆交换机并进行中心网络的路由规划和IP规划,配置防火墙安全设备并进行防火墙策略部署;中心移动办公设备建设,采购笔记本电脑和3G上网卡以及一批PCI打印并口卡。二是改造更新监理服务项目。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最高限价:子项目1为8900000元,子项目2为100000元。实施地点在劳动中心指定地点。工期要求:子项目1必须在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实施、试运行和验收,子项目2要求与上述采购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至项目全部通过验收时结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技术要求第一章第三条第8款规定,对子项目1,投标人须承诺在供货时提供台式电脑一体机、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激光A4打印机、复印件、交换机、防火墙原厂供货证明函和设备配置确认表及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第二章第三条中,载明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台式电脑一体机1204台、针式打印机240台、激光A4打印机110台、读磁卡设备108台、笔记本电脑15台、3G上网卡20套、移动存储设备30个、复印机8台、PCI打印并口卡112个、48口三层交换机2台、48口二层交换机6台、24口二层交换机6台、防火墙2台,以及具体的产品配置和技术指标要求。领域公司参加投标,在投标文件中列表对招标文件项目和技术要求一一予以响应,并承诺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承诺提供上述的原厂供货证明函和设备配置确认表及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等。2012年1月6日,招投标中心向领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领域公司在上述招标项目的子项目1中中标,中标金额为8808560元。
2012年5月17日,领域公司(供方)和劳动中心(需方)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第1条总则载明,上述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供方中标的投标文件、供货承诺函、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设备和服务;需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第2条规定,供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提供所供货设备(台式电脑一体机1204台、笔记本电脑15台、针式打印机240台、激光A4打印机110台、复印件8台、交换机14台、防火墙2台)的供货证明相关文件(如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函、与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签订的订购合同等)原件(含设备清单),否则不予验收,并不予支付本合同款项。第3条规定,设备全部到货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交货地点由需方提供收货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第5条中规定,所有设备均须由供方提供5年保修期内的整机保修服务,保修期自供需双方代表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本合同总价;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原厂家或供方上门保修,即由原厂家或供方派员到需方设备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第6条验收要求规定,要求对全部设备、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的验收,必须提交实施计划与方案、操作和维修手册、系统产品说明书、工程过程文件、竣工资料;供方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第8条规定,本合同总价为880856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2642568元;设备到货并经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642568元;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3082996元;市科信局验收合格1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440428元;同时供方须向需方提交合同总额的5%即440428元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待五年质保期满后银行保函自动失效;供方需在每次收款时向需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付款期限自收到发票之日起计算,具体到账期限以财政拨付实际到账为准;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若合同签订后市财政局资金尚未拨付到需方账户,付款期限按合同顺延至资金到位。第9条违约责任第9.1款规定,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设备款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5%违约金;第9.2款规定,需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一天,需方向供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第9.3款规定,供方所交的设备未提交供货证明相关文件,或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设备,供方向需方支付设备款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供货设备清单列明供应产地均为中国的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及性能说明、数量、单价、总价,连集成费(运输、安装费用)250000元,合计8808560元。设备包括台式电脑一体机1204台、针式打印机240台、激光A4打印机110台、读磁卡设备108台、笔记本电脑15台、3G上网卡20套、移动存储设备30个、复印件8台、PCI打印并口卡112个、防火墙2台,以及总价24000元的Cisco48口三层交换机2台,总价192000元的Cisco48口二层交换机6台,总价132000元的Cisco24口二层交换机6台。同年5月8日,领域公司和劳动中心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原设备清单中的激光A4打印机和部分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停产,改供不低于原合同要求的同类设备,合同价格不变。2012年6月至9月间,领域公司依照合同向劳动中心指定地点交付劳动中心采购的设备,其中在当年7月18日交付了上述14台共价值348000元的思科(Cisco)交换机。监理单位赛宝公司向领域公司出具了《设备进场记录表》。劳动中心向领域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前两期各按合同总价的30%计付的价款共5285136元。
2012年10月25日,领域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劳动中心作为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赛宝公司召开项目启动会,其中会议要求领域公司尽快完成原厂供货商保修承诺函的提交工作,保修承诺函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劳动中心指出保修承诺函应在到货确认前提供。2012年12月11日,领域公司向劳动中心出具《说明》,表示在思科原有的保修服务基础上,由领域公司负责本次项目中提供的思科网络设备的5年上门服务。2013年4月9日,上述三方召开项目验收准备讨论会,会议纪要明确了项目需进行市科信局验收,本次验收仅针对项目合同验收;领域公司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劳动中心对网络设备的安装时间进行最终确定,赛宝公司协助领域公司完成项目合同验收文档清单的整理并提交劳动中心审核,待上述工作完成后,再由劳动中心组织会议对项目合同验收的具体安排进行讨论。2014年8月15日,上述三方召开项目讨论会议,会议议题为对本项目采购的思科交换机设备设备的原厂供货证明、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解决的方案进行讨论。会议纪要首先强调,关于交换机设备的供货要求,招标文件要求领域公司须提供原厂供货证明函和设备配置确认表及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合同文件要求领域公司须提供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供货确认函、与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签订的订购合同等原件,否则不予验收,并不予支付本合同款项。会议纪要还载明,1.领域公司的解决意见:领域公司已提供厂商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供货确认函,并可在项目验收后提供5年原厂上门保修服务及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如劳动中心不接受则核减该交换机设备的相关费用;2.赛宝公司的解决意见:建议考虑更换该批交换机,重新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交换机;3.劳动中心的解决意见: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交换机设备的原厂供货证明材料、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要求;4.各方的解决意见须进一步讨论确定。2014年12月22日,劳动中心向领域公司发出《关于的复函》,对领域公司提出的解决意见回复建议领域公司提供原厂供货证明和原厂保修承诺函原件;项目中网络设备因领域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5年原厂保修服务承诺,故劳动中心对设备不作开箱和安装处理,领域公司《方案》反映该批设备已停产,劳动中心要求领域公司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技术参数配置的替代设备并按照合同提供相关保修服务;《方案》中各区街镇和领域公司、监理方已对设备型号、参数、安装及使用进行书面确认的表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2015年7月24日,劳动中心向领域公司发出的《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推进“2011年街镇村居劳动保障前台设备改造更新设备采购项目”的函》,表示因领域公司未按合同条款提供网络设备的原厂保修承诺函件、所提供的网络设备的供货证明文件不满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要求、未能按合同条款计算质保期的问题,尚未进行用户验收。2015年9月1日,上述三方召开项目讨论会议,会议议题为思科交换机的原厂供货证明、原厂售后服务承诺解决方案讨论,和整个项目的设备质保期讨论。会议纪要载明,1.由领域公司2015年9月10日前拟文说明情况,含招标要求、合同要求、解决方案等,提交给赛宝公司和建设单位,赛宝公司审核并在同年9月15日前出具意见,劳动中心收到领域公司和赛宝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呈主管部门审批;2.项目设备在项目完成用户验收之日起有原厂5年保修及上门服务,在思科原厂保修服务到期后,领域公司承诺剩余期限提供不低于原厂的相关保修服务。2015年10月30日,劳动中心复函领域公司称,领域公司所作情况说明对思科网络设备存在差异的原因未进行充分说明和交代,应补充完善项目概况说明;应进一步明晰设备来源,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要求提供原厂供货证明和原厂保修承诺函。2015年11月23日,领域公司向劳动中心和赛宝公司发出《关于“广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2011年街镇村居劳动保障前台设备改造更新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表示上述项目的所有设备供货于2012年9月全部完成,其中台式电脑一体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供货完成后已投入使用,使用率达到96%;由于思科网络设备(占合同总金额4%)因存在争议一直未开箱,项目仍未进行初验。领域公司在函中提出解决方案,表示提供的思科证明文件可证明网络设备由厂家原厂供货且有原厂保修;领域公司同意按初验之日起计算5年保修期,因部分思科设备原厂保修函只能出具至2018年,剩余的保修年限由领域公司负责提供不低于原厂的保修服务等。该函附件中有领域公司盖章的有Cisco字样的英文文件,和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销售14台思科品牌交换机的型号、配置、设备序列号并提供原厂5年保修服务的《总代理商供货确认函》。
2017年6月13日,领域公司起诉劳动中心,要求劳动中心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期按合同总价35%计付的价款3082996元和相应的滞纳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领域公司委托律师向思科(中国)有限公司、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询证函》,查询案涉的思科交换机是否为思科公司原厂供货、是否享受原厂保修服务与承诺,未获得回复。领域公司提供了其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购买案涉的思科交换机的《合同书》。领域公司还提供了赛宝公司向原审法院作出的情况说明函和附件,赛宝公司表示除思科设备未经验收外,其他设备均已完成安装调试验收。随函附有领域公司、赛宝公司和劳动中心及广州市各街镇相关劳动就业保障单位2012年9月间签署的设备进场记录、开箱清点记录、随机资料及附件交接记录、验收情况汇总的表格。劳动中心确认领域公司供应的除思科交换机外的其余项目采购设备均已投入使用,表示上述手续只是为验收准备材料,不属于验收;提出可以接受领域公司更换符合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思科交换机。领域公司表示换货意味要收回存放已久的报废设备再购新货,无法接受损失。经原审法院询问,劳动中心不对领域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另查,领域公司投标、与劳动中心签订上述合同时的名称为广州市联拓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变更为现名。
原审法院认为,领域公司与劳动中心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劳动中心应否向领域公司支付第三期按合同总价35%计付的价款3082996元。从原审法院查证的事实反映,招标文件要求领域公司须提供原厂供货证明函和设备配置确认表及原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合同文件要求领域公司须提供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函、与厂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办理验收的必要手续,并且规定了领域公司供应的应为在中国产的非进口产品。领域公司仅有向第三方订购思科交换机的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供货证明和保修服务承诺函,及称为思科公司原厂供货证明、售后服务承诺的英文函件,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劳动中心已付合同总价60%的价款,主张领域公司不能提供案涉思科交换机的原厂供货证明书及服务承诺函,导致项目整体未办理验收手续,不予支付剩余的40%部分。但劳动中心在项目采购设备尚未作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已将领域公司供应的其余设备投入使用多年。而涉案思科交换机价值348000元,仅占合同总价的4%。经诉前协商诉后取证,领域公司已表明无法提供符合劳动中心验收要求的原厂供货证明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诉请亦不包括须通过市科信局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的第四期5%合同价款440428元。将劳动中心未投入使用的涉案交换机争议问题留待双方另寻途径解决的条件是具备的。在案件中,劳动中心既不主张解除合同,又未退回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给领域公司,如仍然支持其继续以未整体验收为由不须向领域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价款,或坚持要求领域公司换货,均不合理。故劳动中心应向领域公司支付第三期的合同价款3082996元。鉴于案件纠纷产生和领域公司多年未收回货款的后果不是劳动中心违约造成,领域公司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劳动中心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领域公司主张存在迟延收回款项的损失,原审法院调整为判令劳动中心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领域公司计付利息予以补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劳动中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领域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82996元和利息(以欠款本金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领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3元由劳动中心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12页第1段第4行“该函…由被告盖章”有误,应为“原告盖章”。此外,原审判决查明对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劳动中心的上诉及领域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中心是否应当向领域公司支付第三期货款的本息。劳动中心以领域公司未提供原厂商供货证明函和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为由拒付第三期货款本息。由于领域公司已向劳动中心交付货物,虽然领域公司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明函及服务函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但劳动中心收取货物多年未主张退货,领域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原审判决劳动中心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无不当。至于领域公司违反附随义务未提交相关证明函和服务函的问题,鉴于双方就此已经多次协商无法解决,领域公司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明函和服务函确实构成违约,但双方还有第四期货款未支付,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劳动中心主张领域公司违约,其不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由于领域公司违约引发纠纷,但是劳动中心在处理纠纷时亦存在不当之处,如不及时退货,双方存在争议的思科交换机价值为348000元,但是劳动中心拖欠货款数额达3082996元等,原审酌情将领域公司的利息损失由每日万分之五调整为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已充分考虑了劳动中心的利益,劳动中心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劳动中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欣欣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曹佑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晨曦
陈莹颖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