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文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20884号
起诉人:东莞市文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牌楼基社区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0250419P。
法定代表人:文显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平,**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玲,**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东莞市文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东莞市文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起诉人的工程款7204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2045.7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为531元);2.**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东莞绿洲鞋业有限公司大森厂A、B、C栋铝方通、铝单板、铝塑板安装工程发包给起诉人。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对工程进行施工,产生工程款180045.7元,但**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仍拖欠起诉人工程款72045.7元。起诉人多次追讨,**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向起诉人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起诉人与**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喆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并非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莞市文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凤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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