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6499号
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8号20楼自编2011、2011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7792513W。
法定代表人:林荣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学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GCMXG。
法定代表人:陈武坚。
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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