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与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3民初2116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城东白蕉镇**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403665024357U。
法定代表人:李子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霖,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7792513W。
法定代表人:林荣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持,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斗门建管中心)诉被告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能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潘帅霖,被告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王学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旭能公司、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正公司)共同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赔偿因重新招标造成的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损失317,515.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旭能公司、卓正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12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分别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市********发出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对“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旭能公司和卓正公司均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及提交全部投标资料。2019年4月3日,涉案项目经开标、评标后,确定被告旭能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为3,020,930.39元。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分别于2019年4月3日及4日在珠海市********、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涉案项目的中标公示,被告旭能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但被告旭能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17.13及18.1条的约定,没有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提交履约担保并且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20个日历天内与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通用条款”第19.1条的约定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同意,于2019年5月28日废除被告旭能公司的中标资格。之后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对涉案项目进行了重新定标,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即卓正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2,986,460.95元。2019年5月28日及30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分别在珠海市********、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相关公示及通知公告。卓正公司接到中标通知后,拒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于2019年6月19日向卓正公司发出《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但卓正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17.13、18.1及22.1条的约定以及《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的要求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提交履约担保,也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20个日历天内与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签订施工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经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同意,废除了卓正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发布了相关通知。涉案项目经第三次招标,于2019年10月29日由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303,976.72元。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认为,因被告旭能公司、卓正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对涉案项目重新招标,最终确定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317,515.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被告旭能公司、卓正公司应对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7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以卓正公司已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支付赔偿款项158,758元,申请撤回对卓正公司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旭能公司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赔偿因重新招标造成的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损失158,757.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旭能公司承担。
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珠海市********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函、投标承诺书、珠海市********评标结果公示、珠海市*********标公示、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关于废除中标资格的申请、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的复函、定标书(卓正公司)、珠海市********项目通知公告(卓正公司)、珠海市********定标书公告(卓正公司)、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卓正公司)、中标通知书(卓正公司)、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卓正公司)、关于废除中标资格的申请(卓正公司)、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的复函(卓正公司)、珠海市********项目通知公告(卓正公司)、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工程采购项目通知(卓正公司)、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市建设工程(第三次)招标公告、珠海市********珠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公告、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珠海市*********标公告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旭能公司辩称,涉案施工合同未能签署,责任在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签约前,招标方、中标方、项目总承包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协调会中,被告旭能公司发现,招标方提供的施工图标注工程中安装的变压器为五台630K**,而招标清单列明的是五台400K**。被告旭能公司即刻询问具体施工中究竟需要安装哪一规格的,设计单位强调必须安装630KW的。原因是供电单位最终审核通过的是630KW的。如此,将导致招标清单所列设备和实际施工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别,从而导致原合同价款需要做出较大调整,初步估计价差在20万元左右。为此,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当事人之间一直在紧密沟通此事,导致签约延迟。在双方就此达成共识之前,被告旭能公司曾多次积极要求招标方尽快确定最后签约文本,但迟至2019年4月28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仍然在办理其内部的合同确认流程,并承诺确认流程走完后,即通知被告旭能公司进行签约。五一节后,原告斗门建管中心领导无视上述法律事实,竟悍然单方宣布被告旭能公司单方无故违约,并废除了被告旭能公司的中标资格。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8.1注明,施工合同的签约方式属要式法律行为,即须由双方签约代表现场签字盖章。据上述,被告旭能公司始终在积极准备签约事宜,最终未能成功签约,纯属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单方延误所致,被告旭能公司无任何过错。如果未能成功签约的责任在被告旭能公司,被告旭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界定标准,应该是第二中标人的中标报价,而不应该是第三中标人的。根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20.1和20.2,被告旭能公司的赔偿责任应该阻断在第二中标人的选定。在本案,第二中标人的中标报价比被告旭能公司的低,依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自己制定的规则,被告旭能公司无赔偿责任。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要求被告旭能公司承担第三中标人中标报价的差额,无合同和法律根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旭能公司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施工图、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微信聊天截图、关于废除中标资格的通知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
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被告旭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和被告旭能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以本院认定的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1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在珠海市********网站发布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2019年4月2日。
2019年3月12日,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2019年4月2日。
大朗至中兴南路环境提升工程-10KV电力迁改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1.1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后90天。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6条工期要求规定:“本工程工期150日历天。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20个日历天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审批合同时间不计算在内)……”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13条履约担保规定:“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10%(不大于10%)。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他(招标人认可的珠海市全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其他事项:1.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担保,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条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规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材料价格上涨﹥5%或材料价格下降﹥5%时,对符合本条“其他事项”中规定的材料,按本条“其他事项”规定调整超过的部分,凡未列材料,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造价变化而调整。……其他事项:1.所有的有效设计变更(指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确认)、工程签证(指经招标人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和清单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引起累计调整的增减价款在中标价±2%(含2%)以内的结算时不予调整,结算时只调整超出±2%部分……”
招标文件18.1条合同签订时间要求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20个日历天内。其他事项: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足额履约担保,因中标人原因未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签定施工合同,则按《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相关规定执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20.1条废除中标责任规定:“由于中标人原因被废除中标,中标人将至少承担下列责任:被没收投标保证金。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部分视为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20.2条废除中标处理办法规定:“由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被废除中标的,招标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其他事项: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均被废除中标或放弃中标,则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8.1条签订合同规定:“招标人、中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项规定的时间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共同签订合同。”
2019年4月1日,被告旭能公司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发出投标报价函和投标承诺书,投标报价3,020,930.39元,承诺已详细阅读施工招标文件,保证在投标有效期之内自觉遵守招标文件约束,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限提交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同日,卓正公司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发出投标报价函及投标承诺书,投标报价2,986,460.95元。
2019年4月3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在珠海市********网站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公示中标单位为被告旭能公司,公示期至2020年4月9日。
2019年4月4日,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公示评标结果,中标单位为被告旭能公司,中标金额为3,020,930.39元。
2019年4月10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向被告旭能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
2019年5月21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向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发出《关于废除中标资格的申请》,以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规定递交履约担保为由,申请废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于2019年5月22日复函同意废除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告旭能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推选第二中标候选人卓正公司为中标人。
2019年5月28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签发定标书,中标人为卓正公司,中标价2,986,460.95元。同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在珠海市********网站上进行了项目通知公告,公示了定标书,中标单位为卓正公司。2019年5月30日,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卓正公司,投标报价为2,986,480.95元。2019年6月4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向卓正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同年6月19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向卓正公司发出《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
2019年7月11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向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发出《关于废除中标资格的申请》,以第二中标候选人卓正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申请废除第二中标候选人卓正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招标。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于2019年7月16日复函同意废除卓正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2019年7月23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在珠海市********网站发布项目通知公告,废除卓正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招标。2019年7月24日,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项目通知公告,废除卓正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招标。
2019年10月8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在珠海市********网站发布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公告,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公告,重新对上述项目进行招标。
2019年10月29日,四川省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2019年10月30日,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在珠海市********网站发布工程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公示的中标人为珠海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303,976.72元。
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被告旭能公司确认因设计图纸上将630KVA的变压器错写成了400KVA,所以招标清单就按设计图纸上错误将变压器写成了400KVA。
被告旭能公司在其给原告斗门建管中心的质疑函中确认于2019年4月12日领取《中标通知书》。
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微信将审批后的施工合同终稿发给被告旭能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及相关的招标文件等属于要约邀请,被告旭能公司发出的投标报价函及投标承诺书是要约,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发出中标通知后,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被告旭能公司即受招标文件的约束,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被告旭能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签收《中标通知书》,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于2019年4月29日将审批后的施工合同终稿发给被告旭能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6条、第17.13条、第18.1条的规定,被告旭能公司应当于2019年5月19日以前提交履约担保。由于被告旭能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依据招标文件18.1条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13条的规定,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取消被告旭能公司的中标资格。之后,原告斗门建管中心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20.2条的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卓正公司为中标,之后因卓正公司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也被取消中标资格。由于招标期限届满,原告斗门建管中心重新进行了招标,中标金额为3,303,976.72元。被告旭能公司中标后没有提交履约担保,被取消中标资格,是造成原告斗门建管中心重新招标的原因之一。原告斗门建管中心依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20.1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重新招标的差价损失,依法有据。但是本院认为,被告旭能公司的中标金额为3,020,930.39元,该中标价与重新招标的中标金额3,303,976.72元的差额为283,046.33元,被告旭能公司应当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请求被告旭能公司按卓正公司中标金额与重新招标的中标金额的差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扣除原告斗门建管中心当庭确认卓正公司已支付的158,758元后,被告旭能公司应向原告斗门建管中心赔偿的款项为124,288.33元。
被告旭能公司抗辩招标清单上变压器规格错误导致合同价款需要做出较大调整,造成延迟签约。本院认为,变压器规格的变更属于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条规定的有效设计变更,按该条规定属于造价调整的范围,对双方合同的签订没有实质性影响。被告旭能公司还抗辩施工合同需要双方签约代表现场签字盖章。本院认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8.1条的规定是要求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共同签订合同,并非要求同时在场签订合同,双方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即可。被告旭能公司上述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旭能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根本原因是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赔偿重新招标造成的损失124,288.33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5.16元,减半收取1,737.58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已预交3,031元,本院退还1,293.42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担377.26元,被告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6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雅婷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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