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鸿智科技有限公司、***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158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鸿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良都社区城中城花园别墅2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洪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殷霭,系该司职员。
被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号、8号20楼自编2011、2011A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荣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鸿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鸿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中山市鸿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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