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102民初1159号
原告: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伟标公司第一幢厂房(第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8号20楼自编2011、201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原告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