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58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郭敏,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系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住所地陕**省韩城市新城区梁山路赵村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阴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1024823元,执行费126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48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卫锦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