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005号之一
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三亚市一环路金鸡岭脚下。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3元,减半收取4662元,由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