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1404号
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位兵。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
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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