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7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540500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
法定代表人:**千,该公司董事长。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货款4242615.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3596.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820元。
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2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2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23年2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区XX镇XX路X号X幢房屋;2023年2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渝XX、渝XX、渝XX汽车;2023年3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亦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车辆的查封时间为两年,房屋的查封时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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