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泰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82民初3009号
原告石家庄泰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位同社区1-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05545778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7444770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泰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泰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泰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石家庄泰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