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291号
原告:自然工法水务(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2号楼1-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4940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东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东泰社区。
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自然工法水务(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工法水务)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东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泰社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岭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自然工法水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欠款4212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0日,因需在东泰社区范围内修建污水处理站一处,岭子镇政府指示东泰社区以东泰社区的名义,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美水务公司)签订淄川区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经过竞争性谈判和甲方最终审查,乙方承建100吨/日污水处理工程一处,合同总造价621200.00元;货物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设备到货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工程款后开始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4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安装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进污水调试,视为自动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货物所有权自甲方付清货款转移;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自然工法水务积极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施工,在验收后交付两被告使用。两被告违反合同付款的约定,仅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421200元未付。另,***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8日变更为***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变更为自然工法水务。现自然工法水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东泰社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2013年,自然工法水务承建东泰社区发包的污水处理工程,负责整个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且合同分项表中也明确了工程项目内容及建设工程税金取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但依据自然工法水务提交的东泰社区(甲方)与泓美水务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水务公司向东泰社区提供100吨/日污水处理工程,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后安排生产,设备到货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工程款后开始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4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安装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进污水调试,视为自动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泓美水务公司在涉案合同中的义务不仅包括供货义务,亦有安装、调试义务,且该安装系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管道的安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东泰社区与泓美水务公司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淄川区,东泰社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