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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寰宇某某(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初578号 原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宇**(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寰宇**(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