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证保7号
申请人:***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寰宇**(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零能耗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专利号:ZL201320175292.3)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寰宇**(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给滕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生态桶产品样品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寰宇**(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嫌侵害“一种零能耗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专利号:ZL201320175292.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