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1309号
原告重庆市同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同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同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
书 记 员 卢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