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269号
原告:**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已减半),由**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