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02执保43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环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因双方签订、标注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的《合同终止和解协议》引起的提述仲裁案过程中,申请人***环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67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将保全所需材料向本院提交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6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乔恒泽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