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1250号
原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1-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60178Y。
法定代表人:潘永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谭冰林,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一代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黄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一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黄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一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重庆黄浦公司支付其质保金269536.22元及利息(利息以269536.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重庆黄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东方一代公司与重庆黄浦公司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工程并未验收,但于2014年12月完工并交付,2015年1月29日,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390724.37元。现保修期已届满,重庆黄浦公司并未支付保修金269536.22元,东方一代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重庆黄浦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东方一代公司与重庆黄浦公司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方一代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重庆黄浦公司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西北侧B43地块地下室底板及外墙的防水工程。付款方式为地下室底板及外墙完成验收后,地下室主体施工单位完成到3层主体结构后,3日内发包方支付已完成防水工程量金额的50%,土方回填后30日内,再支付防水已完成工程量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所施工的全部已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限届满后付清。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该防水工程并未验收,但于2014年12月完工并交付,2015年1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390724.37元。2016年6月14日东方一代公司将重庆黄浦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重庆黄浦公司已付工程款4200000元,尚欠工程款1190724元,要求重庆黄浦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1190724元及利息。重庆黄浦公司认可东方一代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欠付工程款数额,但以质保期未满为由,主张保修金269536.22元应扣除,最终法院采信了重庆黄浦公司的抗辩意见,支持了东方一代公司工程款981188.15元及利息。现东方一代公司以质保期已届满为由,就质保金支付问题,再次诉至法院,具体诉请如前所述。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判决书、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5年保修期满后付清,故在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后,重庆黄浦公司应支付东方一代公司扣除的保修金269536.22元。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并未验收,但已于2014年12月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前提应是工程验收合格,故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应以交付使用日作为保修期的起算点。经计算,在2020年1月30日前涉案工程保修期已满,东方一代公司主张2020年1月30日作为质保金返还日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东方一代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重庆黄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9536.22元及利息(利息以269536.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3元,由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宏
人民陪审员  柴春光
人民陪审员  尚宝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韩庆娜
书 记 员  丁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