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桦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6815号
原告: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三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良,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