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

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6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甲10号楼3单元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7911XM。
法定代表人:孙晋平。
被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陕0117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银行存款1455753元。2022年9月13日,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安慧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名下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安慧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