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

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62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甲10号楼3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孙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8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工程款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利息(以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负担一百三十九元(已交纳),被告***负担二千六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瑞斯防水施工中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62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