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4468号

原告: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100635045)。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元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沐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9506558X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曾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沐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邝 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