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2801民初1218号
原告: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座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袁良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安。
被告: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马尚德。
原告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无争议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方证据),被告提交的(应诉方证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裁判理由)
(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40元,由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昆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