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2867号
原告:南京美赛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221号。
法定代表人:包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南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负责人:***。
被告:东南大学交通学院,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南大学路2号交通学院。
原告南京美赛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南大学、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美赛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