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2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号2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女,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正测控公司)、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正测控公司提起诉讼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主张固定总价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日月房地产公司则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四正测控公司未按固定总价约定内容施工作为抗辩并提出反诉,要求四正测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相应材料款、施工费及税费。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基本事实争议在于:其一,本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本案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即是否应以突破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经本院二审审查,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进一步查清,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节,应予发回重审。另指出,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关于鉴定范围、鉴定原则及鉴定意见的适用等问题,所做处理亦存在一定欠妥之处,本院对此一并予以指出,望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对此问题加以注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3元,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梦峰
审 判 员 杨志东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