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11637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2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国家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74日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15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9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337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4、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有人民币43375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 巍
审  判  员   黄建平

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