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异9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号2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鸿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国家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友,总经理。
被追加人:赖清湖,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正测控公司)与廊坊鸿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鸿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正测控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赖清湖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四方测控称:请求依法追加赖清湖为(2018)京0102执116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我司与廊坊鸿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贵院查询,廊坊鸿赢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京0102执11651号执行裁定书。
经我司调查核实,2014年5月28日,被追加人赖清湖将其持有的8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香河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事后香河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转让费用,赖清湖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综上,我司认为廊坊鸿赢公司拖欠我司的货款发生在2011年,在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被追加人赖清湖将股权转让,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赖清湖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赖清湖。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四正测控公司可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赖清湖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或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赖清湖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2执异975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