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异977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号2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鸿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国家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友,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正测控公司)与廊坊鸿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鸿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正测控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四正测控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河北建设集团公司为(2018)京0102执116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我司与廊坊鸿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贵院查询,廊坊鸿赢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京0102执11651号执行裁定书。
经我司调查核实,2007年12月13日,被追加人河北建设集团公司成为廊坊鸿赢公司股东,于2014年3月27日将其持有的2040万元股权转让给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股权转让协议书》记载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因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被生效文书认定为违法,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综上,我司认为廊坊鸿赢公司拖欠我司的货款发生在2011年,在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河北建设集团公司仍将股权转让给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河北建设集团公司称,不同意四正测控公司的追加申请。我公司全额实缴注册资金,于2014年4月与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2040万元出资全部转让,并已办理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手续和工商登记程序,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否仍需履行出资义务与我公司无关。同时根据有关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四正测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其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
四正测控公司与廊坊鸿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1577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2018年7月30日前,被告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6000元;二、2018年8月30日前,被告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6000元;三、如果被告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义务及时足额履行,则被告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另行给付原告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000元。四正测控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8日,本院以(2018)京0102执11651号案件立案执行。因廊坊鸿赢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2月7日,该案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方式结案。
工商档案记载,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根据股东会决议记载,2007年12月13日,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河北建设集团公司、王林、郭鹤成、姜涛,各股东认缴资金全部实缴到位。2014年3月27日,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将2040万元股权转让给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赖清湖、郭鹤成、王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河北建设集团公司足额实缴出资,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其与惠民兴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并完成工商登记,四正测控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四正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追加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京0102执1165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