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民初33005号
原告: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十里堡1号112号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葛尉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仰斌。
原告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中能电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