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316号
原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窦贤康,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潇潇、李若冲,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作为被申请人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21)50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2021)鄂0106民初2131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06民初2131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娟
书 记 员  王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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