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68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立案当日,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3635元,如果逾期没有缴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