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5021号
原告:北京**睿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10层2**1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
负责人人:***。
原告北京**睿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睿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睿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