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211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骆 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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