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125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武汉大学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余 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