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221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