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知民初112号
原告:贾某某,男,户籍地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武汉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25年4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