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2707号
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法定代表人任维成。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
被告商丘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商丘市,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孟伟,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是商丘市,应由商丘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技术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内容、解释或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所涉合同中的甲方是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郑州,住所地是郑州××开发区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建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