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法定代表人:任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松,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农业农村局,住所,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行政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海继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博,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及一审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9月30日,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世飞
审判员  魏一凡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