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与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5民初46号
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
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技术服务费244200元。2.以逾期未付款项(24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签订《屏边县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1:500地形图修补测项目合同书》一份,由原告结合各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屏边县城区6平方公里市政道路及建筑退界范围内管线资料空白区、管线资料达不到入库要求的区域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同时为被告提供屏边县城区6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修补测等技术服务。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即在地形图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付地形图全额全款;在地下管线完成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支付管线探测款的90%,剩余管线探测款的10%,在质保期满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项目。同时,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对项目进行了结算,明确被告应给付的技术服务费为柒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744,200.00)。经原告多次催收,截至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技术服务费244200元。综上所述,被告无理由单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应付未付部分的款项,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辩称,由于被告公司内部当时此项目事项的具体经办人王根福与公司在相关财务财产方面的移交事宜尚未完成,具体情况不明。对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所主张的案件主要事实和所欠款项金额并无异议。
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以下几项:1.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屏边县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1:500地形图修补测项目合同书》及工程项目决算书;3.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四张(由建设银行蒙自明珠路支行汇付至中信银行济南高新支行)。以上书证系复印件。
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签订《屏边县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1:500地形图修补测项目合同书》一份,由原告结合各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屏边县城区6平方公里市政道路及建筑退界范围内管线资料空白区、管线资料达不到入库要求的区域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同时为被告提供屏边县城区6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修补测等技术服务。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即在地形图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付地形图全额全款24万元;在地下管线完成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支付管线探测款18万元,剩余管线探测款的10%,在质保期满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项目。同时,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对项目进行了结算,明确被告应给付的技术服务费为柒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744200.00),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分四次先后给付技术服务费共计50万元,尚欠244200元未予偿付。最后一次给付款项的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
另查明,案涉项目的具体实施方为屏边县住建局。屏边县住建局就该项目实施,与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约定并结算的合同对价款,已经全部给付至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签订的《屏边县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1:500地形图修补测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完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全面履行,并与被告进行了项目工程决算,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在决算书上签章给予认可,其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项目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除清偿尚未付清之项目款外,还应偿付迟延履行项目款带来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44200元。并由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日期和标准分别为: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同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被告红河州至诚测绘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宏明
审判员  曾国忠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鸣凤